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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證交會尋求零售加密衍生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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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證交會尋求零售加密衍生品規則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議,允許散戶投資者接觸在海外交易所交易、且符合資格的加密衍生品。合格合約必須符合泰國產品特性,並採用受監管的海外中央對手方清算安排。根據該提案框架,不符合資格的海外加密衍生品仍僅限機構投資者使用。公眾意見徵詢將持續至 9 月 30 日,至於實施時間目前尚未公布。TFEX 正在討論國內合約規格,但目前並未列出任何可供公開交易的加密貨幣衍生品。
2026-09-01 來源:crypto.news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8月31日提出新規定,將允許持牌中介機構協助散戶投資合格的海外數位資產衍生性商品。

摘要
  • 泰國證交會提議允許散戶投資者交易海外交易所的合格加密衍生性商品。
  • 合格合約必須符合泰國產品特徵,並使用受監管的海外中央交易對手清算機制。
  • 根據提議的框架,不合格的海外加密衍生性商品將僅供機構投資者使用。
  • 公開徵求意見將持續至9月30日,實施時間尚未公佈。
  • 泰國期貨交易所(TFEX)正在討論國內合約規範,但目前尚未列出任何加密貨幣衍生性商品供公開交易。

該提案涵蓋了散戶、高淨值和超高淨值投資者。它不授權無限制地接觸泰國境外上市的每種加密期貨或選擇權產品。

合格合約必須與泰國允許的數位資產衍生性商品相似。證交會將標的資產、到期日、槓桿、交割方式和結算結構列為相關的比較點。

諮詢將持續到9月30日。監管機構尚未公佈最終規定何時生效,也未公佈哪些外國交易所和合約將符合資格。

零售投資者將面臨產品和交易所限制

根據該提案,向非機構客戶提供的海外加密衍生性商品必須具有與國內交易產品一致的特徵。此條件旨在防止中介機構引導散戶客戶接觸具有不熟悉結構或實質上更高槓桿的合約。

證交會在其英文公告中沒有發布合格加密貨幣、交易所或最大槓桿水平的列表。這些細節可能取決於正在與泰國期貨交易所(Thailand Futures Exchange)共同開發的國內合約規範。

海外交易所必須使用中央交易對手(CCP)來清算交易。中央交易對手成為每個賣方的買方和每個買方的賣方,從而降低了市場參與者之間的直接交易對手風險。

該交易所還必須受到一個監管機構的監督,該監管機構是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多邊諒解備忘錄》的A類簽署方,或者是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的成員。

這些標準構成了監管測試,而非籠統的國家列表。離岸平台不會僅僅因為它向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客戶提供比特幣或以太幣期貨而獲得資格。

機構投資者可接觸更廣泛的產品

未能達到提議的零售條件的加密衍生性商品只能提供給機構投資者。證交會表示,這些投資者更有能力評估複雜產品並管理因槓桿、波動性和結算風險造成的損失。

這種區分意味著僅僅交易所合格是不夠的。特定合約還需要符合相關的泰國產品特徵,中介機構才能將其提供給散戶或高淨值個人客戶。

現行的泰國法規已允許中介機構在國外金融工具與泰國可交易產品相似時,為散戶和高淨值客戶提供海外衍生性商品投資。新提案為加密資產制定了量身定制的條件,因為海外合約在槓桿、到期日和結算方面差異很大。

永續期貨可能需要特別審查,因為它們沒有固定到期日並使用週期性資金費用。證交會沒有說明這類產品是否符合相似性測試。其資格將取決於最終規則和國內規範。

該提案也涉及受監管中介機構協助的准入。它不合法化泰國居民直接使用所有離岸加密交易所,也不會推翻影響未經許可的外國平台的限制。

泰國仍在設計國內加密合約

泰國在2026年初根據《衍生性商品法》將加密貨幣和數位代幣納入合格標的資產,擴大了其衍生性商品框架。

正如crypto.news先前報導,泰國正式承認加密貨幣可作為受監管期貨和選擇權的允許標的資產。證交會委員會的相關通知日期為3月5日。

監管機構目前正在與泰國期貨交易所討論合約規範。這些討論預計將針對國內產品所需的標的資產、合約規模、保證金要求、槓桿和結算方法。

截至9月1日,泰國期貨交易所尚未上市任何加密貨幣期貨或選擇權合約。其公開產品目錄顯示有股票指數、單一股票、貴金屬、貨幣、利率和農業衍生性商品,但沒有數位資產類別。

國內合約的缺席為海外產品的比較留下了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中介機構能夠確定哪些外國合約符合相似性要求之前,證交會可能需要完成或實質性地定義泰國期貨交易所的框架。

泰國已另外考慮允許加密企業在不設立新法人實體的情況下獲得衍生性商品許可證。這項預計的變革將使合格公司在單一受監管結構內擴展業務,同時保持對利益衝突和客戶保護的控制。早期的許可證提案旨在減少重複的公司要求。

9月30日的回饋將影響最終規則的制定

投資者、中介機構、銀行、數位資產企業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透過證交會的諮詢頁面、泰國法律中心或監管機構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提交意見。

諮詢詢問受訪者,是否應在滿足所有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非機構投資者進行投資。它另外詢問,機構投資者是否應被允許接觸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產品。

9月30日之後,證交會可在批准最終修訂前修改該提案。沒有法定期限要求監管機構在意見徵集結束後立即完成該程序。

泰國期貨交易所也需要提供更多資訊。合約規範將決定哪些海外工具具有足夠相似的槓桿、到期日和結算安排。

該提案未產生任何可直接歸因於此公告的經證實的市場波動。它沒有批准特定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經紀商或衍生性商品合約。

泰國也正在開發本地受監管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相關報導中,擬議的比特幣現貨和以太幣ETF規則設定了80%的最低數位資產曝險。總體而言,這些舉措顯示監管機構正在擴大受監督的投資管道,同時保留產品層面的限制。